(2017)黑0221刑初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冯冶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冶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21刑初133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冶,男,1990年9月18日出生于龙江县,汉族,初中文化,出租车司机,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龙江县看守所。龙江县人民检察院以黑龙检公诉刑诉(2017)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冶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龙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冶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龙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4月26日14时30分,被告人冯冶无证驾驶×××号两轮摩托车,沿龙江镇东二马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龙江镇建设路中国邮政银行门前时,将被害人丁某撞倒至伤。经鉴定,丁某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经龙江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冯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丁某无责任。另查明,被告人冯冶家属赔偿给被害人丁某经济损失人民币十三万六千元。丁某对冯治的行为表示谅解。被告人冯冶于2017年4月26日经传唤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冯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检测仪记录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协议书及收据、谅解书、龙江县人民医院诊断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人董某、张某的证言,被告人冯冶的供述,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冶违反交通安全法,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以致发生交通事故,致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冯冶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酌定对其从重处罚。案发后,冯冶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是自首。冯冶案发后积极救治被害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酌定对其从轻处罚。冯冶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如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冯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冶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刘明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 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