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6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盖昆明与龙羊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盖昆明,龙羊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6执94号申请人盖昆明,男,198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绛县。被执行人龙羊羊,男,199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绛县。申请人盖昆明与被执行人龙羊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晋0826民初8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晋0826民初8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红武审判员 杨冬芳审判员 李鸿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柳君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