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181民初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韦帮胜与冉萍、冉茂七、周莱花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帮胜,冉萍,冉茂七,周莱花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81民初542号原告:韦帮胜,男,199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委托代理人:唐军,巢湖市法律援助中心栏杆集工作站法律工作者。被告:冉萍,女,199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被告:冉茂七,男,195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被告:周莱花,女,196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杜波,安徽蒋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韦帮胜诉冉萍、冉茂七、周莱花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韦帮胜表示,因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新证据,但已超过举证期限,故原告韦帮胜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另案再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韦帮胜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720元,由原告韦帮胜负担。审判员 韦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尹玲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