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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民初2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市支行与孙义成、米慧、孙礼鹏、游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市支行,孙义成,米慧,孙礼鹏,游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296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市支行。负责人:张陆军,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正科,系辽宁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新宇,系辽宁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孙义成。被申请人:米慧。被申请人:孙礼鹏。被申请人:游兰。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市支行诉被告孙义成、米慧、孙礼鹏、游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市支行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孙礼鹏、游兰、孙义成、米慧名下银行存款2885659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孙义成、米慧、孙礼鹏、游兰名下银行存款2885659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被查封财产由被申请人保管,不得隐匿、毁损,被冻结、查封的财产,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转让、变卖、抵押、出租。如需续行查封、冻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市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红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春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