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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24民初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贾某与王某、陇南市西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王某,陇南市西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24民初386号原告:贾某,男,1968年6月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陇南市人,住陇南市。被告:王某,男,48岁,汉族,甘肃省陇南市人,住陇南市。被告:陇南市西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青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司地址陇南市武都区。原告贾某与被告王某、陇南市西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贾某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贾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贾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贾某负担。审判员  马长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