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乳执字第1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孙惟银、乳山市酿酒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惟银,乳山市酿酒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乳执字第1670号申请执行人孙惟银,男,195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被执行人乳山市酿酒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崖子镇驻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惟银与被执行人乳山市酿酒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乳执字第16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 哲审判员 高胜万审判员 牟旭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十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