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4财保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谢辉、中国进出口银行等一审非与保全审查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进出口银行,湖南共创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华尊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谢辉,胡咏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4财保29号申请人:中国进出口银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号。法定代表人:胡晓炼,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宕,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湖南共创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白沙洲工业园区鸿园路1号。法定代表人:谢辉,董事长。被申请人:华尊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16号海兴大厦C座18层1801室。法定代表人:高良,董事长。被申请人:谢辉,男,196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被申请人:胡咏梅,女,197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中国进出口银行诉湖南共创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华尊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谢辉、胡咏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进出口银行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四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52048793.91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进出口银行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湖南共创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华尊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谢辉、胡咏梅的财产,限额人民币52048793.91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中国进出口银行负担(已交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石东弘审判员 张勤缘审判员 王小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大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