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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02民初2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曹盟盟与苏德格日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盟盟,苏德格日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2502民初2151号原告:曹盟盟,女,汉族,1988年6月30日出生,现住锡林浩特市。被告:苏德格日勒,男,蒙古族,1973年6月1日出生,现住锡林浩特市。原告曹盟盟诉被告苏德格日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6月0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盟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德格日勒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盟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欠款5000元;2.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原告借款5000元,并承诺2017年5月22日还款,立欠条为据,现被告仍不还钱。被告苏德格日勒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5月19日,被告苏德格日勒向原告曹盟盟借款5000元,并出具了借条,内容为”今苏德格日勒(×××)借曹盟盟人民币现金5000.00元(五仟元正),本人承诺于2017年5月22日前还清,特立此据为证。借款人:苏德格日勒138XXXX****,2017.5.19”。该借条出具后,被告苏德格日勒并未偿还借款。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出答辩意见或证据材料,视为其已放弃对原告的陈述进行抗辩、对原告的举证进行质证的权利。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元的诉求,其向法庭提交了被告出具的借条,该借条写明借款5000元,故对原告的诉请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苏德格日勒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曹盟盟借款50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苏德格日勒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志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唐艳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