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1民初3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申明坤与李孝臣、李树宁相邻排水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明坤,李孝臣,李树宁
案由
相邻用水、排水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3215号原告:申明坤,男,1971年7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前郭县。被告:李孝臣,男,48岁,汉族,干部,住前郭县。被告:李树宁,男,51岁,汉族,农民,住前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明坤与被告李孝臣、李树宁相邻排水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但本案被告不明确,住址“王府站”是王府站镇何地无法判断,又无通讯方式,无法确定被告准确身份,故不符合民事诉讼受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明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由本院退还给申明坤。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立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继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