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2行审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温州市国土资源局、温州市官岭山庄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温州市国土资源局,温州市官岭山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302行审469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学院西路5号。法定代表人陈景宝,局长。被执行人温州市官岭山庄,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法定代表人胡方松。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温土资罚[2010]50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明,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0年1月25日作出温土资罚[2010]50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同年3月16日送达被执行人温州市官岭山庄,对被执行人处罚如下:一、责令被执行人将非法占用的1995.98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后京村集体经济组织;二、没收被执行人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8513.71平方米建筑物;三、对被执行人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处以49899元的罚款。2017年4月12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存在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温土资罚[2010]50号行政处罚决定中责令被执行人将非法占用的1995.98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后京村集体经济组织项,由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仰义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温州市国土资源局鹿城分局予以配合;没收被执行人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8513.71平方米建筑物项,由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仰义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对被执行人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处以49899元的罚款项,由本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侯璐琼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姜迪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