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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82民初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孙强与关庆文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强,关庆文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882民初954号原告:孙强,男,1990年0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德臣,男,1967年12月0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关庆文,男,1948年0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孙强与被告关庆文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德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关庆文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关庆文偿还原告玉米补贴款16928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孙强于2016年承包被告土地,种植玉米。国家针对实际种植玉米的农户发放玉米补贴款,但该款被被告关庆文领取。被告于2016年12月06日给原告孙强出具欠条,写明欠原告玉米补贴款36928元。后被告偿还20000元,尚欠16928元至今未偿还。原告孙强提供了被告出具的欠款凭证。被告关庆文未到庭质证。该证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关庆文未答辩,未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孙强于2016年承包被告土地,种植玉米。按国家政策规定发放给种植玉米户的玉米补贴款被被告关庆文领取。被告于2016年12月06日给原告孙强出具欠条,写明欠原告玉米补贴款36928元。后被告偿还20000元,尚欠16928元至今未偿还。本院认为,原告基于其与被告土地承包关系,以及国家玉米补贴政策,从而享受国家玉米补贴。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充分证明被告清楚地知道该玉米补贴款归属权应为本案原告。故在实际领取后给原告出具了欠据,且已偿还20000元。只是由于某种原因,尚欠原告玉米补贴款16928元没有给付。虽然被告未到庭,相信被告在判决后能自动履行给付义务。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关庆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孙强玉米补贴款16928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元由被告关庆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世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潘梦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