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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81民初5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房地产管理局福安分局与吴冬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房地产管理局福安分局,吴冬祥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81民初5778号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房地产管理局福安分局,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城关新华中路52号。���定代表人:郝晓华,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光,福建图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晶,福建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冬祥,男,195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房地产管理局福安分局与被告吴冬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房地产管理局福安分局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房地产管理局福安分局以其与吴冬祥签订《解除军队房地产租赁关系协议书》,吴冬祥已向其支付拖欠的租金为由请求撤诉,理由正当,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房地产管理局福安分局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房地产管理局福安分局撤诉。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计135元,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房地产管理局福安分局负担。审判员 姜 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凯莺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