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萍与嘉里(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萍,嘉里(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477号原告:王萍。被告:嘉里(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悦宾街1号(1205-1室)。法定代表人:钱少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萍诉被告嘉里(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萍撤回起诉。诉讼费已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王萍负担。审 判 长 靳志宇审 判 员 张萌萌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付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