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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财保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郑州大标食品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郑州大标食品有限公司,朱晓丽,李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财保458号申请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遵义路100号虹桥上海城B栋2683-15单元。法定代表人陈凤龙。委托代理人赵魏,男,汉族,1988年2月9日出生,住址河南省中牟县。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贾伟宾,男,汉族,1989年10月21日出生,住址河南省中牟县。系公司员工。被申请人郑州大标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和庄镇沿河路东段路南。法定代表人朱晓丽。被申请人朱晓丽,女,汉族,1976年12月27日出生,住址郑州市金水区。被申请人李波,男,汉族,1979年9月27日出生,住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申请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提供保函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郑州大标食品有限公司、朱晓丽、李波银行存款800000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贺倩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淑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