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1民初10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马方奇与王剑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方奇,王剑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71民初10284号原告马方奇,男,1983年10月16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宁陵县。被告王剑鹏,男,198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原告马方奇诉被告王剑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人公司)是一家互联网金融公司,自主开发运营手机软件“借贷宝”,借贷宝的注册用户可在自己的好友间自由达成借款协议。被告和原告均为借贷宝的实名注册用户。双方于2016年9月30日签订3份《借出协议》,协议约定的借款金额为2笔2000元及1笔1130元共3笔合计5130元;双方又于2016年10月6日签订6份《借出协议》,协议约定的借款金额为5笔900元及1笔630元共6笔合计5130元,约定借款期限均为39天,原告通过第三方支付公司鹰皇金佰仕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将上述款项划付至被告的支付账户,被告、原告及人人行公司之间的《借款协议》成立并生效。被告于借款到期后未足额还本付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26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剑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交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主张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营运、管理“借贷宝”平台,该平台为用户提供投、融资信息发布及交易撮合服务,原、被告均为该平台的注册用户。原告和被告通过“借贷宝”平台于2016年9月30日签订了三份《借出协议》,内容主要为2016年9月30日原告出借3笔款项给被告,借款金额为2笔2000元,1笔1130元,借款期限均为2016年9月30日至2016年11月8日,借款利率为年化0.00%,还款方式均为到期日一次性偿还本金和利息。原告和被告通过“借贷宝”平台于2016年10月6日签订了六份《借出协议》,内容主要为2016年10月6日原告出借给被告5笔900元、1笔630元,借款期限均为2016年10月6日至2016年11月14日,借款利率为年化0.00%,还款方式均为到期日一次性偿还本金和利息。原告通过“借贷宝”于2016年9月30日、2016年10月6日分别向被告支付5130元、5130元。原告主张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支付任何款项,故要求被告一次性偿还本金。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九份《借出协议》、《补充协议》、转账记录,以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本院认为,被告王剑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其自愿放弃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和陈述的事实进行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承担。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本院均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借出协议》等证据证明原告向被告出借借款10260元的事实,涉案借款的还款期限已经届满,被告王剑鹏应向原告偿还借款10260元,被告未就其还款情况举证,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26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王剑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马方奇归还借款102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8.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剑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雍 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杨婷婷书 记 员 尹彩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