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02执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路言康与杨飞、顾佳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言康,杨飞,顾佳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02执537号申请执行人:路言康,男,195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被执行人:杨飞,女,197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清镇市。被执行人:顾佳荣,男,199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下落不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5民再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路言康申请执行杨飞、顾佳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划拨被执行人杨飞在中国农业银行贵阳瑞南支行的存款人民币玖仟柒佰元。经查(证券、互联网银行、不动产),杨飞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查(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不动产),顾佳荣无可供执行财产。��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7)黔0502执53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勇审判员 马关江审判员 本清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饶 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