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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4民初1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焦伟与岳鑫、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伟,岳鑫,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4民初1902号原告:焦伟,男,198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博山区。被告:岳鑫,男,1990年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博山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22号。代表人:国先建,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伟诉被告岳鑫、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诉讼保全费120元,均由原告焦伟负担。审 判 员 于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刘刚书 记 员 房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