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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822民初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史宝祥与刘峰、刘金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勐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勐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宝祥,刘峰,刘金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822民初544号原告:史宝祥,男,汉族,1990年12月27日出生,农民,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现住勐海县。被告:刘峰,男,汉族,1985年7月28日出生,农民,身份证住址河南省镇平县,现住勐海县。被告:刘金桥,男,汉族,1967年5月15日出生,农民,住勐海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798835479B。负责人:王益琨,职务总经理。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瑞金北路***号中国华融大厦(原金大厦)*层。委托代理人:肖坤岑,系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勐海支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史宝祥诉被告刘峰、刘金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史宝祥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宝祥以与本案被告达下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宝祥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史宝祥负担。审 判 员  阿 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郑黎媛书 记 员  李婉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