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3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郑艺锋合同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艺锋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3124号罪犯郑艺锋,男,1985年1月27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高中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十八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2015)鼓刑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艺锋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108948元返还被害单位。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7年7月1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郑艺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5年5月至2017年4月累计获得考核积分1898.5分、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实。另查明,罪犯郑艺锋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郑艺锋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郑艺锋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郑艺锋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艺锋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7月29日起至2017年8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柯舒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