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1执2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华侨与被执行人方艾莉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华侨,方艾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1执2271号申请执行人高华侨,男,1971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被执行人方艾莉,女,1982年4月13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本院在执行(2014)浦民初字第2059号高华侨与方艾利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高华侨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方艾莉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浦民初字第20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盛宝霞审 判 员 吕春贵代理审判员 邢啸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韩茜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