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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民初5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重庆市北碚区房屋管理所与张才清贺显英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北碚区房屋管理所,张才清,贺显英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5168号原告重庆市北碚区房屋管理所,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中山路72-76号八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109588015560T。法定代表人付波,该所所长。被告张才清,男,民族不详,1937年5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贺显英,女,民族不详,1934年1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原告重庆市北碚区房屋管理所(以下简称北碚区房管所)诉被告张才清、贺显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北碚区房管所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其在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逾期,北碚区房管所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北碚区房管所应当预交而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本案应按原告北碚区房管所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市北碚区房屋管理所撤诉处理。审判员  上官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秦胜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