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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2民初11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彭韶丽与潘自敏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简转普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韶丽,潘自敏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2民初1168-1号原告:彭韶丽,女,196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被告:潘自敏,男,196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万荣县。原告彭韶丽与被告潘自敏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潘自敏目前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鹏伟人民陪审员  冯 宙人民陪审员  柴建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范海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