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2民初11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彭韶丽与潘自敏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简转普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韶丽,潘自敏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2民初1168-1号原告:彭韶丽,女,196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被告:潘自敏,男,196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万荣县。原告彭韶丽与被告潘自敏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潘自敏目前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鹏伟人民陪审员 冯 宙人民陪审员 柴建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范海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