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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5执恢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沈思霞与黄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思霞,黄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5执恢133号申请执行人沈思霞,女,生于1941年10月13日,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执行人黄强,男,生于1978年6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高县。本院在执行沈思霞申请执行黄强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54242元,本院于2016年12月10日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申请人于2017年7月17日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黄强所有的价值54956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银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