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5执恢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沈思霞与黄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思霞,黄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5执恢133号申请执行人沈思霞,女,生于1941年10月13日,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执行人黄强,男,生于1978年6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高县。本院在执行沈思霞申请执行黄强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54242元,本院于2016年12月10日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申请人于2017年7月17日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黄强所有的价值54956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银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