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刑更1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赖显冲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赖显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刑更1018号罪犯赖显冲,男,汉族,生于1983年4月13日,重庆市梁平县人,现在重庆市三合监狱服刑。本院于2008年8月12日作出(2008)渝二中法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赖显冲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执行)。该犯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6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2月18日交付执行。该犯分别于2013年5月13日、2015年9月25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年的刑罚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合监狱于2017年7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赖显冲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和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赖显冲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赖显冲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证人证言、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赖显冲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因强奸、绑架犯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情节、原判刑罚、已积极执行财产刑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以及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赖显冲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次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9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邹绍云代理审判员 赵自辉代理审判员 江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秋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