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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2民初2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叶进明与薛建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进明,薛建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2911号原告:叶进明,男,199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薛建亮,男,1994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进明诉被告薛建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叶进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叶进明负担。审 判 长  韦开云代理审判员  周鹏宇人民陪审员  万晓晓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张 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