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2民初2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叶进明与薛建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进明,薛建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2911号原告:叶进明,男,199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薛建亮,男,1994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进明诉被告薛建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叶进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叶进明负担。审 判 长 韦开云代理审判员 周鹏宇人民陪审员 万晓晓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张 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