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5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与丁锦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丁锦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541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住所地郑州市。被执行人丁锦委,住浙江省天台县。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诉丁锦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二初字第2279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丁锦委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无房,银行亦无财产信息,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中暂未能实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执字第541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春尧审判员 朱智勇审判员 李安永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