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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刑初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卢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

案由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811刑初363号公诉机关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某,男,因涉嫌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7年2月16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逮捕。辩护人张维峰、刘蕊,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济任检诉刑诉〔2017〕3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及其辩护人张维峰、刘蕊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卢某从58同城搜索济宁部分企业信息,私刻了济宁精创开关电器有限公司、山东巨匠机械有限公司等41家公司印章办理信用卡业务,于2017年2月16日被匿名举报后查获,当场查获疑似私刻公章41枚,经侦查,查获的印章的防伪代码和真实的印章防伪代码不符,均为伪造。对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被告人卢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某、赵某、王某1、王某2等人的证言,检查笔录,户籍证明、扣押清单、企业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卢某伪造公司印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提请本院予以处罚。被告人卢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未作辩解。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人曾经供述济宁泰易拆除工程有限公司和济宁华皓皮毛有限公司的印章是他人借给其使用,不应认定系被告人伪造,故应认定被告人伪造公司印章39枚,同时提出:1.被告人的行为未给被伪造印章单位及有关银行造成经济损失,其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2.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综上,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卢某从58同城等网站搜索济宁部分企业信息,私刻了济宁精创开关电器有限公司、山东巨匠机械有限公司等41家公司印章用于办理信用卡业务,于2017年2月16日被匿名举报后查获,当场查获疑似私刻公章41枚。经侦查,被查获的疑似私刻印章中的企业名称和真实企业名称虽然互相对应,但是印章的防伪代码和真实的印章防伪代码不符,均为伪造。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某、戈某、王某1、王某2、姜某、宋某、王某3、张某1、刘某1、谢某、王某4、张某2、陈某、屈某、张某3、张某4、王某5、徐某、沈某、田某、聂某、刘某2、朱某、毕某、高某、潘某、赵某的证言及证人提供的相关公司印章印模,检查笔录,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企业信息、涉案41家企业的印章备案和防伪代码对照表及被告人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伪造公司印章并使用,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济宁泰易拆除工程有限公司和济宁华皓皮毛有限公司的印章被告人虽曾经供述不是其伪造,但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及当庭均供认系其伪造,且其供述情节与证人证实情节亦可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其伪造该两枚印章的事实,辩护人提出的应将该两枚印章从被告人伪造印章数量中予以扣除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伪造41枚公司印章并使用,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卢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6日起至2018年2月15日止。罚金已缴纳)。二、扣押在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的印章41枚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智慧人民陪审员  段海泉人民陪审员  孟 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