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刑更1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陈乙江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乙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刑更1122号罪犯陈乙江,男,1974年9月29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黎塘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6日作出(2010)深福法刑初字第2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乙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7月15日至2020年1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陈乙江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2日作出(2010)深中法刑二终字第6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1月17日入监狱服刑。2013年6月20日经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2015年6月26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3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不变。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黎塘监狱于2017年7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黎塘监狱认为,罪犯陈乙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陈乙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检察机关对罪犯陈乙江的报请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陈乙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5年4月起至2017年2月止共获奖励分91.9分,评为2014年、2015年、2016年度优秀学员。罪犯陈乙江于2016年11月21日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另查明,罪犯陈乙江是累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小组评议记录、分监区讨论评议表、罪犯计分考核奖励分累总表、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乙江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执行机关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乙江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9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缴纳1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秋娟审判员 农克新审判员 曾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覃英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