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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刑更6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王济明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济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6355号罪犯王济明,男,1982年1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吉水县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8日作出(2011)赣刑二终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济明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赣监刑执字第442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执行机关江西省洪城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6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6月2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济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多次获得表扬奖励。本次减刑交纳罚金2000元已上缴国库,未履行民事赔偿款。经委托江西省洪城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王济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未履行民事赔偿款,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济明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1月18日起至2032年12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燕审判员 简布礼审判员 龚 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晓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