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21民初1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吴明东与付明东、刘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明东,付明东,刘秀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21民初1662号原告:吴明东,男,197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被告:付明东,男,197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被告:刘秀梅,女,196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原告吴明东与被告付明东、刘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明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00元,由原告吴明东负担。审 判 长 刘 强审 判 员 王 强人民陪审员 齐士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