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3执异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丁占翠与张启华、崔秀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占翠,张启华,崔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3执异47号案外人李贤军,城镇居民。申请执行人丁占翠,城镇居民。被执行人张启华,城镇居民。被执行人崔秀英,城镇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占翠与被执行人张启华、崔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李贤军于2017年6月20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李贤军称,案外人李贤军与被执行人崔秀英原系夫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执行人崔秀英给涉案借款提供了担保,但涉案担保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案外人不承担还款责任。2017年2月27日,案外人李贤军与被执行人崔秀英经协议离婚,双方约定,位于威海市文登区南山街××-×号房产归案外人所有。综上,争议房产系案外人个人财产,与被执行人无关,贵院查封该房产于法无据,请求予以解除。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丁占翠与被执行人张启华、崔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5日作出(2016)鲁1003民初104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崔秀英之夫既案外人李贤军名下位于威海市文登区南山街××-×号房屋(二层别墅)一套。2017年2月27日,案外人李贤军与被执行人崔秀英经威海市文登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本院认为,本院查封的争议房屋虽然登记于案外人李贤军名下,但系案外人李贤军与被执行人崔秀英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离婚协议虽然约定,登记于男方名下的房屋归男方所有,但其效力仅及于案外人李贤军与被执行人崔秀英,并不得对抗在先申请查封争议房屋的善意第三人既申请执行人丁占翠。故案外人李贤军提出的异议,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贤军的异议。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张培文审判员 侯德华审判员 王世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兰慧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