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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22民初1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范伟伟与石书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伟伟,石书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22民初1693号原告:范伟伟,男,汉族。被告:石书军,男,汉族。原告范伟伟与被告石书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范伟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借款期间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原告称:2013年11月17日被告石书军向原告借款20万元,该借款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以种种借口推拖至今未还。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后,未向法庭提供证据原件,不能充分证明被告借款事实,原告的起诉缺乏证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范伟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耀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晁晓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