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02执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刑庭与李建平罚金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202执339号移送执行部门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李建平,男,1968年11月5日出生,住银川市贺兰县。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执行的由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李建平罚金一案,执行标的8000元,执行费5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查询各商业银行、车管所、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等部门,被执行人李建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正在监狱服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移送执行部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斌审判员何福堂审判员彭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黄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