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8民初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蔡献珍、刘贵芹等与蔡红霞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献珍,刘贵芹,蔡红霞,蔡海军,蔡红彩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8民初278号原告:蔡献珍,男,汉族,1940年2月5日出生,住邯郸市。原告:刘贵芹,女,汉族,1942年4月25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蔡献珍妻子。被告:蔡红霞,女,汉族,1969月5月5日出生,住邯郸市,系二原告长女。被告:蔡海军,男,汉族,1969年12月25日出生,住邯郸市,系二原告儿子。被告:蔡红彩,女,汉族,1975月7月19日出生,住邯郸市,系二原告次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献珍、刘贵芹诉被告蔡红霞、蔡海军、蔡红彩赡养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献珍、刘贵芹撤诉。审判员 冯文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伯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