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民初4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杨振娜与窦倩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振娜,窦倩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4884号原告:杨振娜女,198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天津市百华实验中学教师,住天津市北辰区。被告:窦倩倩女,199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原告杨振娜与被告窦倩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振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振娜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杨振娜负担。审判员 刘 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熊向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