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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0民初4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杨振娜与窦倩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振娜,窦倩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4884号原告:杨振娜女,198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天津市百华实验中学教师,住天津市北辰区。被告:窦倩倩女,199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原告杨振娜与被告窦倩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振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振娜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杨振娜负担。审判员 刘 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熊向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