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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民初5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东大支行与被告霍珍燕、黄波、成都展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东大支行,霍珍燕,黄波,成都展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553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东大支行,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负责人:周萍,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雷佳,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阳,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霍珍燕,女,198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黄波,男,198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成都展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东大支行与被告霍珍燕、黄波、成都展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东大支行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东大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东大支行撤回对被告霍珍燕、黄波、成都展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1元,减半收取200.5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东大支行负担。审判员 李 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天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