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1民初9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深圳市韩城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广州我的免费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韩城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州我的免费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1民初9242号原告:深圳市韩城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源大道宝源大厦6楼612室。法定代表人:赖云龙,经理。被告:广州我的免费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科盛路1、3、5号自编4栋1201房1210室。法定代表人:张东伟。原告深圳市韩城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我的免费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受理。现查明,被告广州我的免费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东伟、股东郑凤萍利用“我的免费网”进行非法经营,涉嫌合同诈骗,已于2017年4月27日被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而本案亦存在嫌疑人利用“我的免费网”进行合同诈骗的嫌疑,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深圳市韩城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移送广州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处理。本案受理费3671.9元,退还原告深圳市韩城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白 亮人民陪审员 江秀云人民陪审员 杨伟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