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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辖终2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黄伟、邵淑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伟,邵淑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20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伟,男,1967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淑仪,女,196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华章,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嘉妍,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黄伟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6民初67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黄伟上诉称,其住所地在深圳市××区,故本案应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双方对合同履行地点没有约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清偿借款,被上诉人作为接受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现被上诉人住所地在广州市天河区侨林街,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锦霞审 判 员  肖逸思代理审判员  陈少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