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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行终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银川万大物流有限公司与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银川万大物流有限公司,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汪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宁01行终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银川万大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宁夏众一物流城市配送中心2区1号房。法定代表人胡晶,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仲奇,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茹晓慧,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被上诉人: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66号。法定代表人尤峰,局长。委托代理人马晓茹,女,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科科员(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小宇,宁夏诚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审第三人:汪红,男,196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银川万大物流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上诉人银川万大物流有限公司以双方就工伤赔偿待遇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银川万大物流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银川万大物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银川万大物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凤梅代理审判员  宁 丽代理审判员  虞 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哈 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