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执4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朱卫平、朱根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卫平,朱根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4518号申请执行人朱卫平,男,1969年8月24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朱根富,男,1962年4月22日出生,住温岭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台温商初字第00988号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卫平与被执行人朱根富(2017)浙1081执4518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朱根富有车牌号为浙J×××××号的小型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朱根富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号的小型汽车一辆,期限为2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林佳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荣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