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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4民初3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东方银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诉刘宏艳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东方银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刘宏艳,关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民初3841号原告:深圳市东方银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汤志强,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梓含。被告:刘宏艳.被告:关键。原告深圳市东方银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被告关键、刘宏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刚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深圳市东方银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 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思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