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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03民初2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刘翼羽与周红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翼羽,周红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103民初2181号原告:刘翼羽。被告:周红杰。原告刘翼羽与被告周红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翼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红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对其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每月6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双方约定利息每月6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刘义羽现金30000元整,利息每月600元。”该款借出后,被告未清还本金及利息。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30000元本金及利息属实,有借条为证,应予归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红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刘翼羽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8月7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利率按年利率24%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280元,由被告周红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娄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