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9民初1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臧子杰与刘冬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子杰,刘冬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三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09民初1220号原告:臧子杰。被告:刘冬旭。原告臧子杰与被告刘冬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臧子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冬旭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臧子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刘冬旭偿还借款1万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23日,刘冬旭从臧子杰处借款1万元,打下欠条一张,约定一个月还清。后经多次催要未还,诉至法院。刘冬旭未作答辩。臧子杰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了下列证据: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臧子杰人民币10000元整(壹万整),经双方协商于2015年10月23号一次性还清,口说无凭,特立此据。身份证:130625198108152053借款人刘冬旭2015年9月23号”。刘冬旭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证据反驳,本院对臧子杰提交的上述证据予以认定。根据臧子杰的陈述及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臧子杰与刘冬旭前妻相识。刘冬旭以给臧子杰代买衣服为名,让臧子杰给其汇款1万元,臧子杰按照刘冬旭指定的银行卡号给其汇款1万元,后刘冬旭未给臧子杰代买衣服。2015年9月23日,臧子杰找到刘冬旭要求其返还代购衣服款1万元,刘冬旭给臧子杰出具借条一张,约定于2015年10月23日一次性付清。但到期后,刘冬旭未按约返还。本院认为,刘冬旭以为臧子杰代买衣服为名,让臧子杰给其汇款1万元,双方形成委托合同关系。本案案由应为委托合同纠纷。刘冬旭未给臧子杰代购衣服,于2015年9月23日给臧子杰打下借条,并约定还款时间,说明双方协商解除了代购合同,并约定了代购款的返还期限。刘冬旭未按期返还代购款1万元,臧子杰要求其返还,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第三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冬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臧子杰代购款1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刘冬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高立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贾艳霞书 记 员 蔡文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