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执1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李莲花与崔石今侵权责任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1执1668号申请执行人:李莲花,住延吉市,公民身份号码为×××。委托代理人:李峰日。被执行人:崔石今,住延吉市,公民身份号码为×××。申请执行人李莲花与被执行人崔石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2401民初35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1日向被执行人崔石今邮寄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李莲花赔偿84773元;2、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1949元、执行费120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拒绝向本院申报财产。2017年7月12日,本院作出(2017)吉2401执1668-1号执行裁定,一、冻结被执行人崔石今在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民分理���账号×××中存款74000元;二、冻结被执行人崔石今在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丰分理处账号×××中存款16000元。2017年7月14日,被执行人李莲花向本院交纳执行款87923元。2017年7月18日,本院作出(2017)吉2401执1668-2号执行裁定,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崔石今在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民分理处账号×××中存款740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崔石今在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丰分理处账号×××中存款16000元的冻结。2017年7月20日,本院将执行款87923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李莲花。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同意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