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执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李国军、赵洪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军,赵洪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执字第337号申请执行人:李国军,男,汉族,1959年1月10日出生,武邑县人。被执行人:赵洪亮,男,汉族,1975年4月7日出生,武邑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国军与被执行人赵洪亮劳务合同拖欠劳务报酬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赵洪亮已履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2014)武城民一初字第150号民事调解书关于金钱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小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颉永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