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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02行审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周口市水利局、张多勋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周口市水利局,张多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602行审407号申请执行人周口市水利局。法定代表人涂才民,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张多勋,男,住周口市东新区。申请执行人周口市水利局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周水罚决字(2016)第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申请执行对张多勋罚款三万元及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三万元,合计六万元。周口市水利局经调查,张多勋在周口东新区许湾乡张埠口村附近沙颍河内修建码头、开挖使用岸线50米,建工棚房1间,地面座吊一处,地磅1处,未经水利主管部门批准同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为此,于2016年11月23日做出周水罚决字(2016)第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内容1、对被执行人张多勋罚款三万元,2、被执行人张多勋恢复河道原貌。周口市水利局提交的证据有:1、现场检查记录;2、现场图片;3、有关文书送达回执。本院依法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周口市水利局的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对周口市水利局做出的(2016)第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强制执行。二、限被执行人张多勋自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二日内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代收机构缴纳罚款3万元及加处罚款3万元,共计6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玉华审判员  吕秀丽审判员  陈晓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凡中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