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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2民初3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徐勇与陈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勇,陈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02民初3366号原告:徐勇,男,197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解芳,天津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宁,女,198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原告徐勇与被告陈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解芳、被告陈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并给付原告自2016年9月29日起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至2016年12月28日止的利息及自2016年12月29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被告自2016年9月29日从原告处借款100万元,月利率1.5%,期限3个月,约定于2016年12月28日还清,但至今仍未偿还,故成讼。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表示暂时无力还款。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于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公民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原告履行了交付借款的合同义务,被告未按照约定期限偿还原告借款,系违约行为,应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十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徐勇借款本金100万元、利息45000元及逾期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9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285元,减半收取计7642.50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合计12642.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