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永执字第1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刘尧英、杨成根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1862号申请执行人:刘尧英,女,196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执行人:杨成根,男,1967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执行人:刘少琼,女,196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尧英与被执行人杨成根、刘少琼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尧英以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杨成根、刘少琼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永执字第18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范韶勇审 判 员  肖 懿代理审判员  罗德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 晴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