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1民初3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唐永祥与潘爱华、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宣城市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永祥,潘爱华,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宣城市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1民初3641号原告唐永祥,男,1969年4月16日生,汉族,南京市人,住南京市秦淮区。被告潘爱华,男,1977年3月30日生,汉族,南京市人,住南京市高淳县。被告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宣城市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象山路18号通宇林景雅苑6幢101室。法定代表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永祥与被告潘爱华、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宣城市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永祥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永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永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唐永祥负担。审判员 杨水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媛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