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民初3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赤峰市红山区万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援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市红山区万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李援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2民初3650号原告:赤峰市红山区万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三东街路北59号。法定代表人:刘海龙,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宇,系赤峰市红山区万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被告:李援志,住赤峰市红山区,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赤峰市红山区万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嘉物业公司)与被告李援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嘉物业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张新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援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万嘉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物业服务费及滞纳金2208.96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作为物业服务的法人组织,对被告居住的楼房提供了物业服务,保障了被告楼房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被告已成为该行为的实际受益人,因此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款规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是被告应该履行的义务。原告多次向被告催缴物业服务费,被告至今仍拒绝履行该项义务,其行为违反了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了原告的经费短缺,严重侵害了原告和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诉至法院。李援志未作答辩。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所有的位于赤峰市××区西户房屋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李援志拖欠原告万嘉物业公司2017年3月30日前的物业服务费1840.80元属实,原告现主张被告给付,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滞纳金按欠费总额的20%支付,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李援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不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列》第七条第五项、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援志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赤峰市红山区万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3月30日前的物业服务费1840.80元。二、驳回原告赤峰市红山区万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送达费40元,计6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援志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原告赤峰市红山区万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静大伟二O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隋春宁 来源:百度搜索“”